定做畫框工費四百 損壞畫作判賠六千
[中藝網 發布時間:
2009-11-07]
(章偉聰 陳靜)為了給自己收藏的一幅瓷板畫定做框架,上海市民姜先生找到個體店主張小姐幫忙,雙方談妥加工費400元。應張小姐要求,姜先生將瓷板畫留在了張小姐的店鋪內。不料張小姐不慎將瓷板畫損壞,雙方自行協商賠償未果,姜先生訴至法院。上海長寧區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判決,張小姐應賠償姜先生6000元。
2006年11月,姜先生去江西旅游時在景德鎮購買了一幅18寸“粉彩白頭小鳥梅樁”瓷板畫。由于瓷質細膩,畫作精美,姜先生十分喜愛,但對所配框架卻不甚滿意。去年12月,姜先生找到專門制作畫框的張小姐,要求定做指定材料的框架。張小姐開價400元,姜先生一口答應。為使框架做得“合體”,姜先生同意張小姐將瓷板畫留在店內。
兩周之后,張小姐打電話告訴姜先生,自己不慎將姜先生的瓷板畫損壞了。本以為可以取畫的姜先生,一聽此言頓時傻了眼。之后,雙方為賠償事宜進行了多次協商,姜先生要求按市場價賠償1萬元,張小姐只同意按雙倍加工費賠償800元。于是,姜先生將張小姐告上法庭,要求賠償一幅相同的瓷板畫。
張小姐向法官辯稱,姜先生來店定做框架時并未告知該瓷板畫有如此高的價值,因此,對瓷板畫的損失,姜先生也有過錯,自己僅愿意承擔主要責任。
經張小姐申請,法院委托藝術品鑒定評估機構對涉訟瓷板畫進行了鑒定,結論為,涉訟瓷板畫為江西省高級工藝美術師焦建初于2006年制作的一般產品,損前價值7000元,損后價值1000元。據此,姜先生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張小姐賠償6000元,張小姐則堅持只賠4000元,雙方未能達成調解協議。
法庭認為,被告在接受他人定做框架時,不論該物品價值高低,均應妥善保管,確保物品不受意外損壞。但被告在接受瓷板畫后未予妥善安置,致其倒地受損,對此,被告具有過錯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根據鑒定結論以及受損物仍為原告所有的情況,法庭遂作以上判決。(文中當事人為化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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