蘇州宣判名人字畫贗品案 判決買家支付20萬
[中藝網 發布時間:
2016-11-23]
朱某花45萬元從許某處購買了31幅名人字畫,然而鑒定下來大多數都是贗品,只值8千余元,故余款25萬元朱某拒絕支付,被賣家許某告上法院。近日,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,認為雙方買賣合同顯失公平,變更合同價款為20萬元。一審宣判后,許某上訴。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45萬買字畫
實際只值8千多
許某是走鄉串戶收購、買賣古董字畫的個體戶,俗稱“產地皮”。2014年9月,朱某經人介紹,向許某購買了一批字畫。雙方談妥這批字畫價款為45萬元,朱某當場支付了20萬元,并寫了一張欠條:“今欠許某字畫錢貳拾伍萬元,欠款在11月底前全部付清。”同時還寫了一份證明,稱“今和許某本著雙方自愿成交一批字畫,無論價值多少,東西真假,將來都不予退貨,不產生糾紛。”
第二天,朱某請了幾位懂行的專家來甄別字畫,專家認為,字畫絕大多數是贗品,僅有的真跡也與售價相距甚遠,此后,朱某多次與許某溝通協商,朱某認為字畫是贗品,不愿支付余款,而許某表示真假自負,不得反悔。
無奈之下,朱某向公安機關報案,稱許某在字畫交易中存在詐騙行為。公安機關將31件字畫委托吳中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了鑒定。結果31件字畫鑒證價值僅為8150元,其中真品15件,約占47%。贗品中,鑒定價格最高的單件字畫為400元;真品中,鑒定價格最高的單件字畫為300元。經審查,公安機關以朱某控告的詐騙案沒有犯罪事實,決定不予立案。
買家拒付余款
假畫賣家反起訴
許某反將朱某告上法院,要求其支付余款25萬元。朱某則認為在交易之時,許某保證字畫為真品,而實際上大部分字畫為贗品,實際價值遠低于交易價格,存在欺詐行為。許某將市值不到萬元的字畫以45萬元的高價出售給其,有違誠實信用原則,亦顯失公平,故許某之訴請應予駁回。
同時朱某提起反訴,要求撤銷雙方的買賣合同,許某退還已付畫款20萬元;如不能撤銷,申請法院對雙方交易價款進行調整,變更至雙方“兩不來去”。對此,許某稱其從未向朱某承諾字畫為真品,字畫行業存在“買賣自愿、真假自鑒”慣例,交易習慣不允許成交后輕易反悔,故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,朱某之訴請應予駁回。
“真假自負”顯失公平
法院判決交易價為20萬
法院審理認為,字畫買賣行業之所以存在“真假自負”、“買假不退”的交易習慣,是由于字畫買賣具有高風險、高利潤的行業特點,且鑒別字畫真偽需要專家、時間和費用,交易成本較高。本案中,買受人朱某向出賣人許某出具“真假自負”證明,即是這一行業交易習慣的體現。但此類交易同樣應當合乎法律確立的誠實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則。
具體到本案中,交易所涉字畫僅有一半不到系真品,即使是真品也價值低廉,甚至低于部分贗品的價格,與45萬元的總價款完全不能對應。對買受方而言,此種情形下的交易非但在結果上顯失實體公平,且自交易之始即無概率意義上的程序公平可言。故在本案中,如仍要求買受人堅守“真假自負”、“買假不退”的交易習慣,則有悖于誠實信用、公平正義與善良風俗。
本案所涉交易因顯失公平,在合同價款上可變更,在根據交易的具體情形,充分考慮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的信息不對稱、權利、義務不對等,權衡了雙方的認識能力與利益的情況下,吳中法院作出判決,將本起交易價款調整為20萬元。
一審宣判后,許某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,蘇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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