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家出售盜版工藝大師佛像作品被訴 判賠6萬元
[中藝網 發布時間:
2012-08-09]
工藝美術師黃泉福創作了一組佛像作品,不料卻在愛家收藏品市場店鋪內看到了類似作品在出售。于是,黃泉福以侵權為名將市場及商戶訴至法庭,索賠26萬余元。
近日,一中院終審判決侵權商戶賠償黃泉福6萬元。
美術師訴商戶商場侵權
黃泉福稱,2005年11月,其完成“歡天喜地”及“皆大歡喜”系列佛像作品,并在福建省版權局辦理了作品登記。去年,其在海淀區愛家收藏品市場發現,商戶曹某正在銷售與自己創作佛像相似的作品,對方還在包裝盒內附有印有“本店長期供應黃泉福大師笑佛系列產品”字樣的宣傳彩頁。
黃福泉認為,商戶曹某侵犯了其著作權,且市場方為商戶開具發票,也應承擔責任。故起訴二者,索賠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26萬余元。
庭審時,商戶曹某認為其銷售的佛像與黃泉福的佛像僅是較為相似,且彌勒佛是佛教文化的典型人物,一般制作人均可以依據文字記載和已有的彌勒佛造型,創造出有自己風格特點的彌勒佛,因此黃泉福的作品不具有獨創性。
市場方則否認侵權。
市場方未被認定侵權
一審法院認為,經比對發現兩組佛像形象基本一致。被告曹某不能提供進貨渠道,卻在銷售過程中,在包裝盒內放置黃泉福的宣傳冊頁,侵權故意程度較高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,應賠償黃泉福經濟損失及各項合理支出共計6萬元。
同時,法院認為,商場開具發票的行為只是一種稅收代征、代繳的行為,是基于相關行政委托行為而作出的準行政行為,且未從中獲利,開具發票的行為不可作為承擔責任的依據。另外,如果要求商場承擔審查商戶銷售產品的義務,其面臨的責任過大,也不符合實際狀況,并且沒有證據表明市場方事前知曉曹某銷售侵權佛像的行為,因此法院未要求其承擔責任。
一審宣判后, 曹某不服提起上訴,被二審法院駁回。
■ 追訪
作品創新元素難確認
案件審理過程中,被告商戶堅持認為彌勒佛是佛教文化里的典型人物,黃泉福的作品不具有獨創性,沒有著作權。
但是,法院認為,黃泉福對于彌勒佛的形象進行了藝術創作,將自己的理解和思考融入到作品當中,從佛像的表情、神態、姿勢等方面都體現了作者的創造性勞動,而非對傳統佛像的簡單復制,作品具有獨創性,享有相應的著作權。
同時,法院承認,如何確定作品中創新的元素非常困難。一方面,著作權人權利保護意識不足,難以區分作品中哪些屬于公有領域,哪些屬于權利人獨占部分。另一方面,地方政府文化保護整理工作中,也未明確界定。
因此法院建議,作者對于傳統文化進行再創作的過程中,應保存必要的圖文記錄,便于區分。而文化部門則應及時地對再創作行為給予必要的獎勵和登記制度,以利于促進作者的積極性和發生侵權時取證。(記者張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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