抵押56萬賣出200萬 "絕當寶石"被拍 客戶索余款
[中藝網 發布時間:
2010-04-22]
“價值連城”的雞血石被賣出之后,典當行卻沒有向當戶歸還剩余款項。于是,近日鄭先生將華夏典當行告上崇文法院的法庭。
2009年5月鄭先生將一件雞血石(帶底座)質押給典當行,當金為56萬余元,當期為1個月。期滿后典當行在沒有通知他的情況下,將雞血石以200萬元價格出售。按照相關法律規定,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、變賣后,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。但典當行并未歸還剩余價款,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。
據鄭先生介紹,2009年5月26日,他將一件雞血石(帶底座)作為典當物質押給華夏典當行,對方出具當票一張,典當金額為569250元,典當期限自2009年5月26日至2009年6月26日止。之后,典當公司雞血石出售,價值為200萬元。鄭先生表示,對方并未將超過典當數額的部分款項返還給他。
據鄭先生的代理律師儲先生介紹,在過了當期后,鄭先生想贖回雞血石,但卻被告知雞血石已被賣出,鄭先生要求典當行出示賣出憑證,但遲遲沒有看到。“過了當期后,鄭先生并沒有馬上續當,當票上約定對于死當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處理。如果按照相關規定,那么典當行應該賣之前告知,而且賣出之后應當將錢給鄭先生。”
■律師說法
剩余款項應退還當戶
北京趙廷凱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趙廷凱認為,鄭先生的雞血石顯然應屬絕當物品,按照《典當管理辦法》“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,可以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》的有關規定處理,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。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,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,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。”而鄭先生的當票上并未有絕當的其他約定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》的相關規定,抵押當期屆滿后,抵押人未及時贖回典當物品,典當行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、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。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、變賣后,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,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。
隨后,記者致電華夏典當行,名品部的一名工作人員講“接待采訪的人不在單位,有事情明日再打電話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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